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和建设**公司与被告滁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和建设**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认为,安**和建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仁和建设**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预交388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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