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陶**、安徽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蒋*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申请减、免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40元,减半应收取5370元,减免收取800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