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刘*、被告江苏**滁州分公司、被告江**限公司、被告滁州**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工程系政府出资兴建,诉讼标的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计程序才能确定,现审计报告作出时间无法确定,审计报告直接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滁州市**有限公司地基与基础分公司与滁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滁州市**限公司与安徽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与刘*、江苏丹**滁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中旭**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包*与安徽金**有限公司、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安市**料有限公司与安徽华**限公司、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安徽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金**有限公司与来安县宝山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