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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刘*、江苏丹**滁州分公司、江苏**限公司、滁州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中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刘*、被告江苏**滁州分公司、被告江**限公司、被告滁州**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工程系政府出资兴建,诉讼标的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计程序才能确定,现审计报告作出时间无法确定,审计报告直接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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