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滁州市**造有限公司与滁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滁州**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司)与被告滁**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诚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优**司委托代理人戴**,被告筑诚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优**司诉称:2011年3月,其和筑诚建筑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筑诚建筑公司承建其办公楼、1#、2#厂房,合同造价240万元,实际施工中钢结构防火涂料未做,扣减工程款4万元,实际工程款为236万元。截止2013年5月27日,其已经全部支付筑诚建筑公司工程款236万元。筑诚建筑公司受到其工程款后已经向其出具236万元的工程款收据,但是没有向其开具236万元的建设工程税务发票。故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筑诚建筑公司在30日内提供建设工程税务发票(工程款为236万元);筑诚建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优**司在本案民事诉讼中请求筑诚建筑公司开具税务发票的主张,涉及税务行政部门税务征收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至于双方是否遵循税务管理的要求,筑诚建筑公司应否向优**司补开税务发票,优**司可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滁州**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退给原告滁州**造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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