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高乃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以双方有和解意向为由,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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