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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宿州**限公司、宿州耀**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圣因与被告宿**限公司、宿州耀**限公司、宿州**有限公司、安徽省灵璧县大庙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人民陪审员刘*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圣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告宿**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王**,被告宿州耀**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真理,被告宿**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穆**,被告安徽省灵璧县大庙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周**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42元,减半收取为15371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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