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庞董阳等与安徽盛**限公司、中国房地**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庞**、汪**因与被告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公司)、中国房地产开发安徽**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房**公司)、安徽省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季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人民陪审员龚**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庞**及其与徐**、汪**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尹*,被告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及委托代理人史军、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房**公司、大季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徐**、庞**、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庞**、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456元,减半收取为47728元,因徐**、庞**、汪华庭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经本院批准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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