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寨县**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寨县**工程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蔡**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2014年9月11日,被上诉人蔡**以相同的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寨县**工程公司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蔡**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予金寨县**工程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予蔡**撤回起诉;
三、撤销金寨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1523元,减半收取76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23元减半收取761.5元,合计1523元,由上诉人金**工程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