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何*钢诉被告江**有限公司、江苏新**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钢于2015年3月23日以江苏新**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本人已向江苏新**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债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该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05元,减半收取为710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