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祥**限公司撤回对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教育局的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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