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六安市**有限公司与路桥华**限公司、彭*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有限公司与被告路**有限公司、彭*、马**、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六安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路桥华**限公司款1585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六安**有限公司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周湾村的土地使用权(六土裕国用2007第C.B:7621号)及其房产(房地权乡镇字第××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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