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有限公司与被告路**有限公司、彭*、马**、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六安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路桥华**限公司款1585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六安**有限公司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周湾村的土地使用权(六土裕国用2007第C.B:7621号)及其房产(房地权乡镇字第××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