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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安徽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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