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安徽**限公司、安徽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肖*印诉被告安徽**限公司、安徽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被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已约定争议由合肥**员会仲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依法不属人民法院主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肖**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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