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肖*印诉被告安徽**限公司、安徽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被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已约定争议由合肥**员会仲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依法不属人民法院主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肖**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黄**与安徽龙**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六安**有限公司与信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先发与安徽六**限公司、六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安徽**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江苏天**限公司六安分公司、江苏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六安明**有限公司与安徽腾**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安徽腾**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六安市**有限公司与路桥华**限公司、彭*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六安**有限公司与六安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蒋**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安徽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