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付诉被告安徽鸿**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安徽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六安**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4)六*一终字第003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发回六安市裕
安**院重审。2015年3月2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重新审理。2015年4月8日,原告朱**向本院提出申请,因本案出现新情况,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义付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