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安徽鸿**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安徽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付诉被告安徽鸿**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安徽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六安**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4)六*一终字第003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发回六安市裕

安**院重审。2015年3月2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重新审理。2015年4月8日,原告朱**向本院提出申请,因本案出现新情况,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义付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