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安徽建**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六安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六安市**工程公司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六安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城南滨河家园的1号楼、2号楼、4号楼、5号楼及人防在建工程。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建**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六安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城南滨河家园的1号楼、2号楼、4号楼、5号楼及人防在建工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