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安徽明**有限公司、合肥宏**责任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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