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德市**有限公司与沧州市**装有限公司、六安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常德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沧州市**装有限公司、被告六安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沧州市**装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将六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土建Ⅰ标段工程分包给原告常德市**有限公司,双方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争议管辖的法院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该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装有限公司签订的《三峰卡**限责任公司六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土建Ⅰ标段工程专业分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向沧**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如发生争议,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该条约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沧州市**装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