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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侯*胜诉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韦传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胜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和中、被告张**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先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8月,被告因建新楼房将建筑劳务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发生争议,2011年9月10日,经王**委员会进行调解,并达成书面协议。协议书确认被告尚欠建筑工程款16500元,约定分三次付清,协议还约定被告每次将应付的数额交付到韩摆渡镇王**委员会委会(下称王**委会),由原告从王**委会支取,但是被告言而无信,仅于2011年9月13支付了5000元,余欠11500元,至今拒不清偿,此间,原告以及王**委会干部们均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却一拖再拖,故原告特具状贵院,望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建筑劳务工资款11500元以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建设工程分期付款的协议书,证明被告方尚欠原告11500元,也证明该楼房劳务建筑工程已经于2011年9月份交付使用。

被告辩称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被告2011年2月8日与原告达成协议,将自盖3间楼房的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施工中,因发生了属于原告承担全部责任的事故而停止,后经王**委会干部协调,原告应按时按质完成任务,经被告认可后,被告按照协议,分期分批付清工程款。由于原告不按操作程序施工,造成多处需返工的事实(见举证说明),因此在同年底原告来讨要工程款,被告提出返工要求,但原告只讲钱,不讲工程之事,所以原告一直没有付款。现请求法庭,根据事实,责令原告在近期内把所需返工的工程做好,交付一座完备的楼房。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申请法庭去看现场并由法庭拍摄了11张照片,证明工程需要原告返工重做。

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没有按期交房。

原告对被告所举11张照片不予质证,对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有异议,认为房屋质量问题与本案无关。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所举证据作如下分析、认定:原告所举证据均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所举证据真实、合法,但在本院向其释明需提起反诉才能一并审理的情况下,被告明确表示不反诉,故对其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8日,被告在未提供图纸的情况下,将自家新建楼房(共八间半)以每间5000元的价格发包给原告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发生伤亡事故,双方发生争议而停工,后被告赔付20000元。2011年9月10日,双方经王**委会调解达成书面协议,明确被告尚欠工程款16500元,约定原告于9月13日复工,十五个晴天完工,复工时被告给付5000元,余款分两次付清。被告按约定在原告复工时支付5000元,但在原告按期完工后,被告以质量问题为由,未支付剩余款项。原告催要无果,遂诉诸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在完工后,被告应依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11500元。然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款项,故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质量问题为由进行抗辩,但其又未提起反诉,鉴于施工没有图纸,房屋是否需要维修、方案如何拟定、维修费用多少,被告并未举证,故其抗辩,依法不予采信,被告可另案主张。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侯*胜欠款人民币11500元并自2014年2月20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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