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市**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六安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2480元,由原告六安**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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