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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金寨县**工程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寨县**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寨县**工程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以已与被上诉人吕**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2014年9月11日,被上诉人吕**以相同的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寨县**工程公司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吕**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予金寨县**工程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予吕**撤回起诉;

三、撤销金寨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1523元,减半收取76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23元减半收取761.5元,合计1523元,由上诉人金**工程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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