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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港**限公司与荆延树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司)与被上诉人荆延树、原审被告刘**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济南**民法院作出(2014)历民初字第172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处理。港**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港**司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系欠款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两被告住所地分别在济南市天桥区和长清区,请求将本案移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两被告均不在济南市历下区,原告荆延树提交的合同中仅有刘**的签字,无港**司的签章;刘**的住所地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应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港**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处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港**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刘**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我公司住所地在济南市长清区,请求将本案移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荆延树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08年5月10日,港**司(甲方)与济**基泰和劳务**公司荆延树(乙方)签订《工程项目劳务承包责任书》,约定工程名称为港澳花园6#住宅楼,工程内容为屋面、厨、卫、阳台地面清扫、安全防护、底子油、附加层及卷材附设、接缝撒沙、竣工清理、避水实验等防水工程全部内容。合同落款甲方由刘**签字,但未加盖港**司印章,乙方由荆延树签字。

2014年8月,荆延树依据上述合同将刘**、港**司诉至原审法院,请求二被告支付劳务费并赔偿损失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涉案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4)历民初字第172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济南**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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