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胶南市海青镇梁家罗川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胶南市人民法院(2009)胶南民初字第30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1527.00元。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胶南市人民法院(2009)胶南民初字第30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