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2043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济宁龙**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无住所、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注册所在地、主要经营所在地、开户银行等均在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辖区。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向上述法院致函委托执行,并通知了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黄执字第204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