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青岛环**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之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魏来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环**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青岛环**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