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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青岛星**限公司与被告山**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星**限公司与被告山**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墙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于2011年7月7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载明工程名称为胶南市城市展览馆施工工程,即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山东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山东金**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山**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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