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冠**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有限公司分公司、青岛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因与被告已协商解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冠**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1元,减半收取980.50元,由原告青岛冠**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