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冠**限公司与青岛华**有限公司分公司、青岛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冠**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有限公司分公司、青岛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因与被告已协商解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冠**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1元,减半收取980.50元,由原告青岛冠**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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