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环*(青岛**限公司与青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案件描述

就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青**司)与被执行人环*(青岛**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案,即(2014)鲁**字第9、10号案件,被执行人环*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环**司提出异议称:环**司与青**司达成抵债协议,已经用600个停车位抵偿了工程款4800万元。因此贵院执行环**司的金额错误,请求从执行金额中扣除抵偿款4800万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青**司与被执行人环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执行依据分别为青岛**民法院(以下简称青**院)(2007)青民一初字第6号和(2008)青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青**院对该两份执行依据分别以(2010)青执字第1、2号案件立案执行。2012年10月,本院以(2010)鲁**8-5号执行裁定书将两案提级执行,提级后案号分别为(2013)鲁*执字第1、2号。2013年12月24日,本院分别作出(2013)鲁*执字第1-3号和(2013)鲁*执字第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7月1日,根据青**司申请,本院以(2014)鲁**字第9、10号对两案重新立案恢复执行。

另查明,德州**民法院在执行青岛**有限公司与环**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对环**中心的房地产权进行了评估拍卖,第三人青岛永新诚置业有限公司以2.85亿元的最高价竞得。后经各债权人协商、本院核算、申请执行人确认,申请执行人青**司在上述两案中应当受偿的债权数额分别为4655.4167万元和11212.6703万元。本院函告德州**民法院,要求其协助执行该笔款项。上述款项均已实际发放。

2014年7月11日,本院作出(2014)鲁**字第9号、第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两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本案中,环**司提出的异议请求是扣减青**司4800万元及利息,该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环**司在本院已经终结执行程序后提出该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其异议申请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环宇(青岛**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最**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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