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山东吞**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山东省建**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山东吞**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诉讼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山东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86698元减半收取43349元,由上诉人山东吞**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