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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万**限公司、江苏万**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等与江苏万**限公司、江苏万**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江苏万**限公司、江苏万**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龙口**金门窗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3)烟民一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江苏万**限公司、江苏万**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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