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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诚**限公司与济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济宁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3)济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隋*、张*,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被上诉人济宁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民法院(2013)济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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