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济宁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3)济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隋*、张*,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被上诉人济宁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民法院(2013)济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