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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服务公司与威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服务公司与被上诉**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2)威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通知上诉人**服务公司在接到通知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服务公司未在本院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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