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汉唐*格庄**限公司、烟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3)烟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以与被上诉人烟台**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书》,烟台**限公司已向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双方别无其他纠纷为由,于2014年6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1374元,减半收取15687元,由上诉人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