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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务工程公司与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东营市**务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义**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义和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3)东民一终字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义**务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是以新的诉讼请求提起诉讼的,再审申请人主张的是被申请人未能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的利息,能够独立成诉,且属于新的事实理由。二、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且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依法应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按信用社的贷款利率计算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决被申请人支付再审申请人工程款利息677859.43元及至判决之日所造成的损失1521000.5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义**务公司在(2009)东民再初字第3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已提出要求义和镇政府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依据农村合作银行历年利率调整表数据及借款约定书支付工程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该判决认为义和镇政府尚欠义**务公司工程款418909.46元的利息,应自义**务公司1999年1月12日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劳务公司计息方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义**务公司不服,上诉到本院,本院作出(2010)鲁*再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义**务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最**法院申请再审,最**法院驳回了义**务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中,义**务公司在原审庭审中承认其施工工程无合同,更无法分清是哪部分工程,且也无证据证明主张利息损失的依据。原审认为义**务公司要求义和镇政府支付其工程款677859.43元的诉讼请求已由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公司就工程款利息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裁定驳回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义**务公司主张其要求支付工程款利息能够独立成诉,且属于新的事实理由,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义**务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东营市**务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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