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博**限公司与淄博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淄**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山东博**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博**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淄**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冠**有限公司名下5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2015年6月8日,淄**委员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山东博**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王**370321196407152743名下车牌号为鲁C×××××的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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