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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赵**诉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6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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