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赵**诉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6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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