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临淄区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2月9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财产保全费92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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