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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新**限责任公司与绿洲**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新**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绿洲核能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营新**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49元,减半收取15624.5元,由原告东营**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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