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胜利油**有限公司与山东利**限公司、寿光**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胜利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利**限公司、寿光市公路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寿光市公路局在答辩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确定管辖,涉案公路位于寿光市,本案的管辖也应是寿光市人民法院。请求将本案移送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告胜利油**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利**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与被告山东利**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条明确约定了工程地点为寿光市,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双方在合同中关于向东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是无效的,本案应由寿光市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寿光市公路局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