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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山东省**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吴*英诉被告山东省**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山东省**程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主张的混凝土浇灌工程是其向案外人提供的劳务,该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移送至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工程结算单、会议签到表及本院对原告所作询问笔录等证据可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建设工程为广饶县大王镇金泰阳光小区,位于广饶县,故本院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山东省**程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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