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郑**被告山东省**程总公司、山东大**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山东省**程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据以起诉的《防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签订人员顾**不是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原、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移送至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认为原、被告没有签订《防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事实。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建设工程为广饶县大王镇金泰阳光小区,位于广饶县。原告提交的两份《防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八条均约定: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提请广饶县人民法院裁决。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据该约定,原告可因涉案合同引起的纠纷向本院起诉,本院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山东省**程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