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东营市**责任公司、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在山东宇**有限公司的债权4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继续冻结被告东营市**责任公司在山东宇**有限公司的债权48万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自2015年5月12日至2016年5月11日。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支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