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滨州市**有限公司与东营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滨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2100000元存款或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东营市**有限公司所有的年产30万吨焊丝项目生产车间,查封期间二年,自2015年3月17至2017年3月16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