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东营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广民三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瑞**限公司在中国农**关分理处开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瑞**限公司在中国农**关分理处*账户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12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