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饶西**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存款200万元或相应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山东宏**司银行存款20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