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张**与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19335元,未执行标的额31933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宋**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本次执行期限内不能执行完毕,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广民一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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