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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天弘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二审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7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性质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内容为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所需设备进行设计、制作、安装、调试,并由上诉人进行验收。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垦利县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原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垦利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山东**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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