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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东营纬**限公司与山东大**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纬**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大**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1200000元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纬**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山东大**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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