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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与东营天**限公司、山东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起诉被告东营天**限公司、山东双**限公司、第三人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起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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