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营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95元,减半收取6398元,由原告东营市**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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