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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洪**限公司与广饶县丁庄镇尚道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洪**限公司诉被告广饶县丁庄镇尚道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13万元存款或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广饶县**民委员会在广饶县**作组织经营管理服务站代管资金13万元。冻结期限1年,自2015年9月22日至2016年9月21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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