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洪**限公司诉被告广饶县丁庄镇尚道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13万元存款或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广饶县**民委员会在广饶县**作组织经营管理服务站代管资金13万元。冻结期限1年,自2015年9月22日至2016年9月21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